人主张权利。无论合作开发合同中合作各方如何约定。(详见最高人民法院(2007)民一终字第39号)
(6)只要建筑企业采取措施、分派人员直接参与工程施工、对外直接向发包人承担合同权利义务,就应认定为内部承包,而不认定为挂靠。内部承包人作为实际施工人,应得工程款为总工程款扣除代缴税款和管理费之后的余额。
二、效力问题
效力属于法院依职权审查范围。
(一)招投标
1、招投标法属强制性规定。应招未招、实质性变更中标结果、招投标之前进行实质性谈判等情形所签合同无效。实质性内容的把握归属法官自由裁量权。主要考量工程质量(是否有利于工程质量)、期限和价款(浮动30)以上。施工过程中的合理变更在容忍之列。
2、强制招标的范围一般为国家投融资,关系公共利益和安全,或国家统借外债项目。
强制招标项目以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为有效合同。
非强制招标项目,未进行实质性招投标情形下(含补程序补充备案),不存在“黑白合同”问题,以实际履行的合同为结算依据;但进行实质性招投标情形下,当事人仍受招投标法约束,以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和不特定投标人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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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后的让利承诺实质上即为“黑合同”,认定无效。3、低于成本价中标合同无效(二)违法工程1、建设项目审批六环节:规划许可、土地批准、大循环(含消防、卫生、人防、环保)、施工图审查、建设规费缴纳、施工许可(含中标通知、质量监督、安全监督、合同备案等)2、三无工程(无土地使用权证、无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未办报建手续),直接危及公共安全,除法律规定可以补办的外、施工合同认定无效。3、除上述2款情形,未取得审批手续非法建设,面临行政制裁,但不影响合同效力。4、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系建设方义务。(三)无效合同处理1、无效合同确认不受诉讼时效限制。2、已获之违法所得应予没收,未履行部分不适用;法院可酌情不予处罚而判处不当得利返还。行政机关处罚不构成法院民事制裁之豁免。3、无效所造成之损失应根据双方过错责任予以负担。三、工期(一)开工1、开工日期应当以合同约定及施工许可证记载为基准,综合以最接客观实际情况认定。2、未取得施工许可被行政部门责令停工,承包人可以向发包人主张工期顺延和经济补偿;如果未被行政部门责令停工,则以实际开工日起计算工期。3、合同约定工期严重低于合理工期,承包人可以要求调整。(二)竣工1、验收合格之日2、发包人拖延验收,为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3、未竣工而擅自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