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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双方关于待收到建设单位工程款后再支付分包方工程款的约定亦无效,工程验收合格,分包人作为实际施工人可以主张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4)经发包人同意的分包,分包工程提过单项验收,若无特别约定,分包人即享有工程价款求偿权,发包人应当提前支付。工程保修期仍从整体工程竣工之日起算。未经发包人同意的分包,发包人仅负依合同付款义务。
(5)实际施工人没有相应资质承接工程,具有明显过错,合同无效不应获得比有效合同更多的利益。
(6)合同无效,但双方自行达成的结算有效。
(7)母公司将其承揽的工程交由独立法人子公司施工,母公司收取管理费,其债务履行的资质和能力均没有发生实质性改变,没有损害发包人利益,不宜认定为分包或转包,应定性为特殊内部组织管理关系。
5、挂靠与代建
(1)挂靠认定标准:有无财产关系;有无资金支持(不仅结算);有无劳动关系;有无现场管理。
(2)除挂靠者本身具有相应资质等级或被挂靠者实际现场管理情形,挂靠协议应认定无效。被挂靠者面临行政处罚,管理费没收,非法利益返还。
第三方不知情,被挂靠人与挂靠人对第三方承担连带责任;第三方知情,则被挂靠人承担补充责任。上述情形,被挂靠人可行使追偿权。
(3)委托代建一般通过招标方式确立。在委托人向代建人履行了支付工程款义务情形下,施工人得依合同相对性原则向代建人主张权利。若委托人未全额付款或代建方下落不明,亦不能使委托人逃避责任。
6、实际施工人。在违法情形中实际完成施工任务的单位或个人。
范围:合法分包、劳务分包中的承包人不属实际施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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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个人不属实际施工人;层层转包链的中间转包人属实际施工人;规避资质管理的挂靠、联营、内部承包成立的项目部、分公司属实际施工人。
(1)实际施工人与发包人达成的结算协议有效。
(2)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与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3)发包人对借用资质明知情况下,发包人、承包人、实际施工人主观上均有恶意,客观上均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同均归于无效。
实际施工人基于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可向发包人请求支付工程款。
不当得利返还的范围包括工程款及其利息。
(4)发包人与承包人主体均不适格情形下,实际承包人不可向发包人主张欠付工程款范围内连带责任,只能基于合同相对性向承包人主张。
(5)合同相对性原则无法律依据不得突破。在合作开发房地产关系中,施工人不能突破相对性原则,以无相对关系之合作开发方作为共同发包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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