炼钢厂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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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五年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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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炼钢厂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炼钢厂环境保护的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三德特钢《环境检查考核标准》,特制定炼钢厂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第二条全面落实公司科学发展观,积极推广清洁环保生产,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实现安全经济与环境保护共同发展。
第三条炼钢厂各单位主管是本单位环境保护第一责任人,环保工作成绩作为考核绩效的重要依据,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各单位根据自身的特点建立相应的环境保护管理体系。环保负责人对全厂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检查和管理。
第四条炼钢厂实行环境保护违章和超标内部处罚制度。各专业应按照各自管辖范围加强监督检查和管理。违章和超标处罚单经主管领导批准后执行。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炼钢厂所属的所有分厂;外单位在承包或参与炼钢厂里的施工项目和提供技术服务时也应遵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生产过程环境保护管理
第六条各分厂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治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粉尘以及噪声振动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使各种污染物的排放达到公司规定的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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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第七条对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分厂,实行限期治理,必须如期完成治理任务。
第八条转炉炉渣、石灰粉的运输,应符合相应的环保要求。第九条冲渣池水、循环冷却水和汽包排污水应达到一级闭路循环利用,任何情况下的排放都须经公司水利部批准,私自外排即视为污染事故。第十条污染治理设施、设备应同生产设施、设备一样保持完好。污染治理设施、设备损坏的应及时修复。易损件、备品、备件应有合理的库存。设备应根据其完好状态挂有“完好”和“待修”标牌。第十一条各工段要保证防治污染设施正常运行,不得擅自拆除、闲置或者故意不正常使用;确有必要拆除或者闲置的,必须事先征得炼钢厂厂部的同意,并报公司安环部备案。第十二条污染治理设施、设备应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如岗位责任制、操作规程、设备台帐、运行记录等。第十三条禁止在道路、厂区内随意倾倒生产垃圾、工业废渣和其它废弃物。
第三章强化环境的监督与管理
第十四条炼钢厂环境保护实行分级负责制度;推行环境保护工作责任制和考核制度,对各所属工段的环境保护工作进行检查奖罚。
第十五条坚持“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厂属各单位都应该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确定环保重点治理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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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第十六条各工段应建立环境应急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