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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案,防治污染事件发生,当发生污染事故时,必须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处理,并及时向炼钢厂有关领导及公司安环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充分发挥宣传、培训教育的重要工作,正确发挥舆论引导和监督机制,努力营造浓厚的保护环境氛围。使广大员工养成保护环境的良好习惯。
第四章奖励与惩罚
第十八条对于在环境保护管理、运行、检修、监测工作中作出重大贡献的单位、人员,将给予通报表彰和并给予5001000元奖励。
第十九条管理人员、值班人员有破坏环境行为,按照《公司环境检查考核标准》进行处理考核。
第二十条发生环境污染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一次处罚1000元;发生环境污染事故不按规定报告或不采取抢救措施的,对直接责任人一次处罚2000元。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下列的规定进行绩效考核:(一)环保设备损坏后不及时修复的考核设备责任人200元;(二)随意在道路、厂区倾倒生产垃圾、粉、灰、渣和其它废弃物的考核责任人100元。(三)未建立环保设备的运行点检记录、环保设备统计台账的考核环保设备责任人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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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四)造成烟气、废水、粉尘超标,酿成环保污染事故的考核责任人500元,管理责任人300元,领导责任人200元。
(五)灰罐车装灰时向外冒灰一次考核卸灰负责人200元,灰罐车责任人一次500元。
(六)输灰管道泄露冒灰一次考核除灰责任人200元(七)不及时联系拉灰人员造成灰库的灰从顶部溢出一次考核除灰负责人500元。(八)由于失职造成除尘环保设备故障的一次考核责任人300元。(九)无故不参加厂组织的环保宣传、培训等活动的一次考核责任人100元。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制度的执行机构是三德特钢炼钢厂厂部第二十三条本制度由炼钢厂厂部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炼钢厂二零一五年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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