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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如何做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
转自:天职税务
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正进行的如火如荼,房地产企业作为一个特殊行业,国家税务总局专门为此发文,以明确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为了帮助您顺利完成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天职税务将以专题系列的形式,和您聊聊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那些事儿。
基础篇一基本政策要想做好房地产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就要先对房地产企业相关的政策法规深刻的了解。那就让我们先来看一看,总局关于房地产行业所发布的文件都有哪些。
相关说明:1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首先应该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文件的规定。2以上列举政策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中,主要且普遍适用的政策。3对某些特殊情况在具体操作时还需要看当地具体规定,如开发产品的成本利润率确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的确定。业务实例某房地产开发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登记的成立日期为2015年6月1日,2016年3月1日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2018年6月份开始预售。
问题1:在2017年度发生业务招待费支出80万元,能否作为筹办期间发生的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答:不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五条规定: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筹建期是指企业被批准筹建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的期间。即该房地产企业的筹建期间为自批准筹建之日起至2015年6月1日。显然2017年度不属于企业的筹建期间,不能适用2012年15号公告关于招待费扣除的规定。
问题22017年度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可否向以后年度结转,待2018年有预售收入时再一并扣除?答:不可以。曾经有国税发200631号第八条规定:新办开发企业在取得第一笔开发产品实际销售收入之前发生的,与建造、销售开发产品相关的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和业务招待费,可以向后结转,按税收规定的标准扣除,但结转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纳税年度。
f但是该文件自国税发200931号文件出台后,200631号文件自动失效。同时在《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的失效废止目录中。基础篇二基本概念想做好房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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