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旧事资料 分类
共住房建设方面的法案,也意味着妥善解决低收入群体住房问题被纳入美国政府的公共政策框架。该法案具有里程碑式的重要意义,它标志着美国的公共住房建设及其政策探索从此步入实质性阶段。《低租住房法案》不仅对美国公共住房建设的诸多方面,如资金投入、土地征用、成本核算、工程标准、住户条件等做出了明文规定,还确定了相关管理机构的职能与权限。此后的四年时间,美国政府依照该法案,为年收入不足1000美元的家庭共计提供了大约16万套公共住房,同时为低收入和极低收入群体建造了2200万套低成本公寓式住房。随着公共住房建设规模的不断扩大,美国政府正式在联邦内政部下设“联邦住房署”以取代早先的“联邦公共工程署”作为专门性的管理机构。各地方则成立相对应的“公共住房局”,美国的公共住房制度建设取得了初步成果。
(二)持续调整阶段
二战结束后,各地方住房严重短缺问题的大量出现以及一些大城市呈现的“内城衰败”状况,再次引起了美国政府的极大关注。为尽快解决越来越突出的“房荒”问题,实现“为每一个美国家庭提供一套舒适住宅”的美好构想,美国国会在1949年7月通过了《瓦格纳埃琳德塔夫脱住房法》。该法案的最大特点是把旧城改造、新城开发和公共住房建设三个方面统筹起来予以综合考虑,同时进一步突出和明确了公共住房建设主要是针对低收入群体的政策定位。另外,该法案首次鲜明地提出联邦政府与地方政府共同担负着解决“房荒”和“内城衰败”问题的职能责任,从而加快了美国公共住房制度建设的步伐,使地方政府不断融入这一制度体系当中并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按照《瓦格纳埃琳德塔夫脱住房法》的规定,针对公共住房建设及其管理的一些专门性机构,如联邦住房署、联邦住房援助署、联邦城市更新署等部门开始大量成立,由此掀起了一场席卷美国全境、历时20载的城市改造更新及公共住房建设风暴,全美社区开发工程也是在这一时期正式启动和推行的。此后,美国国会相继进行了多达9次的住房立法改革,这些法案对美国公共住房制度建设及政策体系完善产生了重大影响。
(三)发展完善阶段
为更好地实施和落实城市改造更新及公共住房建设计划,美国国会在20世纪60年代初期一连通过了四个住房法案,美国政府还把“联邦住房署”和“联邦城市更新署”等重新整合后成立了“联邦住房与城市发展部”这一内阁级别的行政管理机构。在“联邦住房与城市发展部”的主导规划下,美国将公共住房建设及其管理政策纳入到了“城r
好听全球资料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