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指南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
发火〔2016〕32号,以下称《认定办法》)
的规定,制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
引》:一、2016年1月1日前已按《高新技术
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以下称2008版《认定办法》)认定的仍在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其资格依然有效,可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二、按2008版《认定办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在2015年12月31日前发生2008版《认定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况,且有关部门在2015年12月31日前已经做出处罚决定的,仍按2008版《认定办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理,认定机构5年内不再受理企业认定申请的处罚执行至2015年12月31日止。
三、本指引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原《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关于高新技术企业
f更名和复审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科火字〔2011〕123号)同时废止。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一、组织与实施
(一)领导小组办公室: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
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科技部火炬高
技术产业开发中心,由科技部、财政部、税务
总局相关人员组成,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二)认定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
划单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同本级财政、税务
部门组成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
(以下称“认定机构”)。认定机构下设办公
室,办公室设在省级、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主
管部门,由省级、计划单列市科技、财政、税
务部门相关人员组成。认定机构组成部门应协
同配合、认真负责地开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
理
工
作
。
(三)中介机构:专项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
(以下统称“专项报告”)应由符合以下条件
的中介机构出具。企业可自行选择符合以下条
件的中介机构。
1
中介机构条件
f(1)具备独立执业资格,成立三年以上,近三年内无不良记录。(2)承担认定工作当年的注册会计师或税务师人数占职工全年月平均人数的比例不低于30,全年月平均在职职工人数在20人以上。(3)相关人员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了解国家科技、经济及产业政策,熟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有关要求。2中介机构职责:接受企业委托,委派具备资
格的相关人员,依据《认定办法》和《工作指
引》客观公正地对企业的研究开发费用和高新
技术产品(服务)收入进行专项审计或鉴证,
出具专项报告。
3中介机构纪律:中介机构及相关人员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