轨道(09)维修体系(01)BASEMAS系统(07)安全防护标识(02)维修体系(01)自动售检票设备(09)维修体系(01)
车辆段(04)综合基地(04)
维护(02)环境(03)自然灾害(07)
二、城市轨道安全管理守则
4
f第一条运营单位应履行的安全运营职责:1、建立健全安全运营责任制;2、组织制定安全运营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3、保证本单位安全运营投入的有效实施;4、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运营工作;5、建立安全运营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6、组织制定并实施先期应急处置方案和特殊情况下的运营组织方案;7、及时、如实报告运营安全事故。第二条运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运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第三条运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运营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运营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第四条城市轨道交通车站站厅、站台、车厢、疏散通道内禁止堆放物品、卖艺、擅自摆摊设点以及其他影响通行和救援疏散的行为。第五条城市轨道交通车站、列车车厢内及轨道线路、隧道应当配置报警、紧急照明、防护、救援、灭火等设备,设备应当处于完好状态。第六条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标准规范在轨道线路、隧道及车站站台、站厅、疏散通道、出入口、通风亭、列车车厢内及其他运营场所的醒目位置设置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的各类导向、疏散、提示、警告、限制、禁止等安全标志;定期对各类安全标志进行检查和维修,保持完好。第七条电力、电信、供水等相关单位应当保证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用电、通讯、用水等需要。第八条禁止在车站内摆摊设点,禁止在车站或列车内兜售或派发物品、报纸、广告、宣传品等。第九条城市轨道交通发生运营安全事故后,运营单位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同时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报告政府有关部门。第十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发生事故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派员赶赴现场,及时处置,尽快恢复运营,并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进行事故调查处理。第十一条运营单位应当在车站和列车内配置消防、防爆、反恐、报警、救援、疏散照明、逃生、防护监视等设备,并定期检查、维护和更新,保证其完好有效。第十二条禁止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以及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等可能影响公共安全的物品进入城市轨道交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