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编制目的】为规范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保障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维护乘客和运营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轨道交通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城市轨道交通的运营及相关管理活动。第三条【基本原则】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应当遵循以人为本、安全可靠、便捷舒适、统筹协作的原则。第四条【管理职责】交通运输部负责指导全国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工作。省、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工作。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城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运营安全前期防控第五条【规划衔接】编制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和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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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规划应当征求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意见。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综合考虑城市轨道交通客流需求、运营安全保障等因素,对线网架构、换乘枢纽规划、线路建设时序、线网综合应急指挥系统等提出意见。第六条【安全专篇】城市轨道交通线路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中应当编制运营安全专篇。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应当征求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意见。第七条【配套设施】在编制城市轨道交通线路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时,应当统筹考虑城市轨道交通公共安全防范、消防、与其他交通方式衔接、无障碍交通需要,根据国家有关标准规范,规划设计相关设施。相关设施的布局、规模等应当与需求相适应,并与车站统一规划、同期建设、同步交付使用。第八条【设施设备选型】城市轨道交通线路的车辆、信号、自动售检票等设施设备选型应当统筹考虑与线网中其他线路设施设备的相互兼容和统一,以降低安全风险,确保运营可靠,提高运营效率效益。第九条【运营单位条件】从事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的,应当满足以下条件:(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二)具有健全的行车管理、客运管理、设施设备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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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人员管理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三)具有土建结构、车辆、供电、信号、通信、轨道、运营管理等专业管理人员,以及与运营业务相适应的生产技术人员;(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条【运营单位确定时间】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实行特许经营。城市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