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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劳动争议是劳动关系的双方当事人之间因劳动权利和义务而发生的纠纷。在我国由于长期实行单一的所有制结构形式的计划经济体制,劳动者的就业和基本生活保障由国家统包,此时劳动关系的构成实际上是劳动者与国家之间的劳动行政关系,具有极强的行政特征,劳动争议也极少发生,即使发生一些争议,也是通过行政手段加以解决,没有司法救济途径。改革开放以后,随着我国计划经济体制逐步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变,劳动关系由计划经济体制下的行政化劳动关系逐步变为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利益化和市场化的劳动关系;劳动关系的类型由过去单一的公有制劳动关系转变为国有、集体、私营、个体、外资等多种经济形式劳动关系并存的局面;劳动关系的主体也由行过去的国家代表企业、企业代表职工的状况,转变为国家、企业、职工为各自相互独立的权利主体和利益主体;对劳动关系的调节和规范,也由行政管理手段转变为法律手段和市场自行调节。这就使得劳动关系主体间的权利之争不可避免并日益增加,而现行的劳动法律、法规又远远滞后于审判实践的发展,审判工作中也存在着大量的疑难问题,亟待解决。最高人民法院司法统计资料表明,1995年1999年全国各级法院共审理劳动争议案件248425件,平均每年增长25。43,远超同期民事案件8。10的增长幅度。劳动争议案件在民事案件中所占的比重也逐年上升,由于1995年的1。04上升至1999年的2。08。为此最高人民法院从1996年4月着手开始起草《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苦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并在广泛征求各级法院和全国人大法工委、国务院法制局、)全国总工会、劳动部、全国妇联以及劳动法专家学者意见的基础上,于是2001年3月22日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65次会议讨论通过,2001年4月30日起正式施行。该《解释》紧密结合审判实践,对劳动案件的受理、管辖、诉讼主体、举证责任、劳动合同的效力、劳动争议仲裁的效力等问题给予了明确规定,为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如何运用法律提供了依据。现就《解释》的有关内容予以阐述。一、关于案件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是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第一步,也是审判实践中的难点之一,《解释》以占其13的七个条款首先对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范围、程序等问题予明确规定。(一)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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