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常务委员会各工作委员会提出的有关监督的书面处理建议,有关部门应认真研究办理,并向作出建议的部门提出报告。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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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附则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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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常务委员会对地区行政公署、中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分院工作的监督适用本办法。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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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市、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权可以参照本办法。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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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本办法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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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解释权属于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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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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