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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工作暂行办法r
2007年08月31日16时25分130r
主题分类宪法制度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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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工作”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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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工作暂行办法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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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4号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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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工作暂行办法〉的决定》已经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07年8月3日审议通过,现将《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工作暂行办法〉的决定》公布,自2007年9月1日施行。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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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r
二○○七年八月三日r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工作暂行办法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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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9年11月8日河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07年8月3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工作暂行办法〉的决定》修正)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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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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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保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效地行使监督权,保证宪法、法律和法规的正确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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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依照宪法、法律和本办法规定行使监督权。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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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务委员会的监督工作受省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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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应对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监督。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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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常务委员会监督的目的是实现人民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的权力;维护国家法律的统一和尊严;支持和督促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发挥各自的职能作用,加强廉政建设,提高工作效率,更好地完成各项工作任务。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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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权,应严格遵循依法办事、实事求是的原则。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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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受常务委员会委托或者经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常务委员会各工作委员会和各地区人大工作委员会可以负责某些监督事项。但对重大问题的处理,应报常务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作出决定。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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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监督的范围和内容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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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监督的范围: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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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的工作;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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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任命、批准任命的国家机关工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