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闭会后六个月内,将本次会议代表所提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报告常务委员会。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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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常务委员会可以组织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进行视察。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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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视察的程序: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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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视察的总体安排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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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视察的具体组织工作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厅负责;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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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视察由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组成的视察小组或者视察团进行;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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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被视察单位应如实汇报情况,认真听取视察中提出的意见和建议;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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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视察结束后,应将视察情况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报告。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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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单独视察,按有关规定执行。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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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常务委员会可以就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省人民检察院的执法情况组织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检查。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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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执法检查工作的程序: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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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执法检查的内容、时间、方法及组织工作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或者常务委员会决定;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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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常务委员会根据年度执法检查计划,按照精干、效能的原则,组织执法检查组。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工作由省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具体组织实施;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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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违宪、违法行为,按本办法第四章的有关规定处理;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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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执法检查结束后,应将执法检查结果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报告,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情况作出相应的决议或者决定。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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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常务委员会可以组织对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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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调查委员会的设立和工作程序: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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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五分之一以上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书面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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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调查委员会由常务委员会决定设立,并对常务委员会负责;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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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调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组成,由主任会议在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提名,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调查委员会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加调查工作。与调查的问题有利害关系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其他人员不得参加调查委员会;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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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接受调查,并向调查委员会如实提供情况;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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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调查结束后,调查委员会应就所调查的问题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报告;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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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常务委员会可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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