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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对该特定问题作出决议或者决定。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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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评议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及其所属部门的工作。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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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评议的程序: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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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评议的对象、内容、时间及组织工作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或者常务委员会决定,并通知被评议单位;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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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参加评议的人员必须是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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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评议前要进行调查研究,广泛听取代表及有关方面的建议、批评和意见;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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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将调查、听取的意见进行综合后通报被评议单位,作好接受评议的准备;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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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评议应以评议人员与被评议人员直接对话的评议会议形式进行,被评议单位的负责人应出席评议会议,当面听取评议意见;(六)被评议单位对评议的意见,应认真研究、及时解决并作出答复;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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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评议结束,应将评议情况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报告,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情况作出相应的决议或者决定。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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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常务委员会负责受理人民群众对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和所属的国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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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常务委员会受理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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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诉、意见和来信、来访的处理程序: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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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人民群众的申诉、意见和来信、来访一般应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受理;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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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根据情况,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可以批转有关部门办理、责成有关部门查处或者组织力量查处;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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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对批转的申诉、意见和来信、来访,承办单位应在要求的时间内办结,个别情况复杂、届时难以办结的,应将办理的情况及时报告。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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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根据需要,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委托的工作委员会可以就有关问题听取省人民政府及所属委、办、厅、局,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的专题汇报,调阅材料和案卷,提出意见或建议。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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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在必要时,可以就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或者重大案件,提出主任会议建议。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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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任会议建议应采取书面形式。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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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对主任会议建议,应当及时研究,认真办理,并将办理结果报告主任会议或者常务委员会。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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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常务委员会及其工作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可以列席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有关的工作会议。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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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应按照要求派人列席常务委员会会议、常务委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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