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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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议案的提出单位或者提案人应就所提重大事项向常务委员会作出说明并提供有关资料;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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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工作委员会或者其它办事机构负责调查研究及其它准备工作;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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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常务委员会会议对该重大事项审议后,可以作出决定或者提出建议;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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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常务委员会或者授权工作委员会检查、督促决定执行情况。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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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问题时,检察长不同意多数人的决定,可以报告常务委员会,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经常务委员会审议后,可以作出相应的决定。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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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在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可以对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质询。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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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询的程序: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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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书面提出质询案;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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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质询案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交受质询机关答复;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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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应在指定的时间到会答复质询;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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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经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同意,受质询机关也可以延期答复或者书面答复;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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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质询案半数以上的提案人对答复不满意的,经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受质询机关应再作答复;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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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必要时,常务委员会对质询的问题可以作出决议或者决定。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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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在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对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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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及办理建议、批评和意见的程序: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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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议、批评和意见应按照常务委员会会议的规定书面提出;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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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常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对建议、批评和意见提出处理意见;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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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经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将建议、批评和意见交有关单位办理;(四)有关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按照要求办结,并负责答复提出该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同时将办理结果报告常务委员会。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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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常务委员会对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代表所提建议、批评和意见督促有关部门认真办理。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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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促办理建议、批评和意见的程序: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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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所提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分别交有关部门办理;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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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关部门应按照要求认真研究办理,并负责答复代表;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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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应在省人民代表大会本次会议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