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人员履行职责和遵守法律的情况;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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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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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监督的内容: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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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的遵守和执行情况;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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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的贯彻执行情况;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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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省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与财政预算的执行及其变更情况;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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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的贯彻执行情况;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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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的遵守和执行情况;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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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所提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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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人民群众普遍关心和迫切要求解决的重大事项;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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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常务委员会认为需要依法监督的其他问题。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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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监督的方式及程序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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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就某项工作听取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的报告。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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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取报告的程序: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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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报告的题目、内容和时间,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拟定;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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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应及时通知报告工作的单位,有关单位应认真准备,并按规定时间将报告送交常务委员会办公厅;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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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常务委员会委员、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委员会或者其他办事机构可以就报告的事项进行调查研究;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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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报告工作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受委托人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报告工作,听取审议意见并负责解答提出的有关问题;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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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根据报告情况,常务委员会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或者决定,或者将审议意见以书面形式交报告单位;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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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对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决议或者决定,有关单位应认真贯彻执行,并将贯彻执行情况报告常务委员会。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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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本省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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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程序: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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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可以提出须经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的议案,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提出的议案,可以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也可以先交有关的工作委员会研究,提出报告,再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委员会和办公厅,受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委托,也可以提出议案,由常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