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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但用人单位应当给予该职工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
本案中A外贸公司在维护自己权益的同时,忽略了应尽义务,在与劳动者就竞业限制做出了约定后并未履行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义务,因此该竞业限制合同违反了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对当事人张某不具有约束力。A外贸公司要求张某赔偿其经济损失的诉求得不到支持。二.石某在A外贸公司未支付经济补偿金时,并不享有立即解除竞业限制协议的权利,而
是可以要求A外贸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A外贸公司如实际履行了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的义务,则原保密协议有效,并对石某产生约束力。三.A外贸公司与张某、石某签订的关于竞业限制的协议中所约定的限制期限为三年,超出了《劳动合同法》第24条关于竞业限制最长期限的规定,超过2年的部分应属无效。
案例分析三
2008年10月27日,上海金科股份有限公司与案外自然人合资成立K科技有限公司,上海金科股份有限公司持股83。同年11月1日,新成立的K科技有限公司与原上海金科股份有限公司数据通信事业部担任管理岗位工作的赵成签订了《劳动合同书》,约定有效期为2009年5月1日至2011年4月30日。此时,赵成与上海金科股份有限公司所签订为期8年的劳动合同尚需六个月到期。经核实,新签订劳动合同书中有关工作岗位和工资标准为空。实际上,赵成仍在原部门原岗位原工作地点工作。
2011年3月初,K科技公司因信息产业部的相关政策变化而作出业务结构调整的决定,撤消了赵成所在的数据通信事业部,赵成所担任的管理岗位工作也因此而被裁撤。为此,K科技公司人事部门与赵成协商,承诺提前支付2011年3月、4月工资并向赵成发出《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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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劳动关系管理
劳动合同通知书》,称因公司业务结构变化及双方劳动合同即将届满,公司将与赵成终止劳动合同,并按三个月月薪标准发放经济补偿金18000元。赵成当即不同意终止劳动合同,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K科技公司对此未做答复。
2011年3月15日,赵成申诉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K科技公司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金额合计达月薪的20倍。K科技公司对此予以否认,认为赵成在其公司工龄尚不足两年,故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因劳动合同到期而自然终止,K科技公司只需支付相当于两个月月薪的经济补偿金即可。问题:1如与K科技公司合同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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