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旧事资料 分类
到期后,赵成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否合法?为什么?2作为K科技公司的人事部门如何处理此情况最有利于控制公司的员工离职成本?
案例分析三参考答案
本案例的争议焦点在于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与新用人单位的工龄计算以及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对劳动合同履行产生的影响。一.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0条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
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本案例中的K科技有限公司属于上海金科股份有限公司绝对控股公司,赵成与K科技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时原合同尚未到期。因此,两次合同所产生的工作年限应合并计算,第二份合同到期后累计已满10年。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14条规定,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满10年,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本案例中赵成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合法的。二.2011年3月,K科技公司撤消赵成所在部门及赵成所任岗位,是因相关产业政策变化引起的企业业务结构调整所致。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三款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作为K科技公司的人事部门在此种情况下,应及时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并依法支付相当于10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如另行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累计支付11个月工资。这样,离职成本相对较低。否则,一旦合同到期,劳动者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则因客观情况需要被迫违法终止劳动关系,则依照《劳动合同法》第87条规定,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本案例中则应支付相当于20个月工资的金额。
案例分析四
陈女士在连锁超市业从业已达8年,2007年1月起陈女士受聘于上海大发超市集团有限公司,担任直营中心大客户营运部总监职务。按照1月1日陈女士与集团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1聘用期为6年,其中包括试用期6个月;2乙方(指陈女士)若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经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时,甲方(指大发超市集团有限公司)可提前30天通知乙方终止劳动合同;3甲方在其员工手册中明示其绩效考核制度并向r
好听全球资料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