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做出资培训或者有服务期、违约金约定的,不宜同时与员工约定试
用期。否则,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将享有合同的任意解除权而不需承担赔偿违约金的责任。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服务期协议,当服务期协议与劳动合同约定的期限不一致的,
视为对原劳动合同期限的变更,只要变更后的内容不与法律相冲突,就是合法有效的。
案例分析二
职工张某、石某于2009年6月与上海A外贸公司签订了为期五年的劳动合同,约定工作岗位均为贸易专员,主要负责对俄罗斯的贸易往来。同时,张某、石某又与A贸易公司签订了保密合同。其中第八条约定:“如乙方(劳动者)无论以何种原因终止或解除与甲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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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劳动关系管理
人单位)的劳动合同关系,自离职之日起三年内均不得到其他与甲方(用人单位)有竞争性的企业工作或为其他与甲方(用人单位)有竞争性公司提供与本职业有关的咨询性、服务性服务,并须在离职之日起三年内承担本合同规定的义务及承诺。”
2010年8月31日A外贸公司向张某送达《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以不能胜任现任岗位工作为由与张某解除劳动合同。9月1日,张某与公司办理完毕工作交接手续后离职。2011年1月A外贸公司管理层在一家网站上发现无锡某经贸发展有限公司出现了与A外贸公司相同客户的照片及文字信息,其商业模式、商业计划也与A外贸公司雷同,而这些在A贸易公司管理层看来属于本公司的商业秘密,A外贸公司经调查认定是这张某所为,遂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A外贸公司称,目前张某所任职的无锡某经贸发展有限公司与A外贸公司的业务相似,给A外贸公司造成了一定的业务损失。因此认为张某违反双方签订的保密合同,泄露本公司的商业秘密,对造成经济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不料,张某非但继续在该无锡某经贸发展有限公司工作,于2011年2月又向仍在A外贸公司工作的石某发出邀请,石某遂向A外贸公司提出辞职申请,并要求解除与其签订的保密合同。其理由是2009年这两人与公司所签订的保密合同中未约定公司是否需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因此有失公平。问题:1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否应支持A外贸公司的诉求?为什么?
2石某是否可以要求解除与A外贸公司所签订的保密合同?为什么?
案例分析二参考答案
一.这是一起因竞业限制引起的劳动争议案件,但是,A外贸公司的诉求不应得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支持。理由如下:原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可规定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在终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