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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物之所在地法基本原则例外民用航空器运输中动产有价证券权利质权4、债权法律适用(1)合同之债法律适用合同之债法律适用图示:法律适用的顺序1、国际条约优先例外(1)条约另有规定除外;(2)中国保留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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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意思自治优先法律事实发生时物之所在地法船舶原则:旗国法;例外:优先权适用法院地法;光船租赁以前或期间设立船舶抵押权的,适用原登记国法原则:登记国法例外:优先权适用法院地法意思自治优先运输目的地法权利实现地法或者最密切联系地法质权设立地法律
f2、意思自治原则
(1)与外资有关的合同:2007《合同适用司法解释》第8条(2)消费合同:A、由消费者选择,且只能选择商品、服务提供地法;B、无选择,看经营者在消费者经常居所地有没有从事相关经营活动:a有经营,适用消费者经常居所地法;b无经营,适用商品、服务提供地法。(3)劳动合同:A、不允许意思自治;B、原则上适用劳动者工作地法;C、例外:用人单位主营业地法(劳动者工作地难以确定)、劳务派遣合同可以适用劳务派出地法律依“特征性履行原则”确定最密切联系地;17种合同最密切联系地:2007《合同适用司法解释》第5条
3、最密切联系原则4、国际惯例补缺
2007《合同适用司法解释》第8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履行的下列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①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②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③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④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股份转让合同;⑤外国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包经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合同;⑥外国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购买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非外商投资企业股东的股权的合同;⑦外国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购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非外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增资的合同;⑧外国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购买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非外商投资企业资产的合同;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其他合同。”2007年《合同适用司法解释》第5条:“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履行义务最能体现该合同特征的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1)买卖合同,适用合同订立时卖方住所地法;如果合同是在买方住所地谈判并订立的,或者合同明确规定卖方须在买方住所地履行交货义务的,适用买方住所地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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