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法。”3、外国法的查明:(1)查明义务《法律适用法》第10条:“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由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行政机关查明。当事人选择适用外国法律的,应当提供该国法律。”(2)查明途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93条:“对于应当适用的外国法律,可通过下列途径查明:①由当事人提供;②由与我国订立司法协助协定的的缔约对方的中央机关提供;③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提供;④由该国驻我国使馆提供;⑤由中外法律专家提供。”(3)无法查明外国法时的解决方法《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10条第2款规定:“不能查明外国法律或者该国法律没有规定的,第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4、公共秩序保留:《民法通则》第150条:“依照本章规定适用外国法律或者国际惯例的,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法律适用法》第5条:“外国法律的适用将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注意: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上,原则上不能再以公共秩序保留为由排除国际惯例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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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5、法律规避: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故意制造或变更某种连结点,以避开本应适用的对其不利的法律,从而使对自己有利的法律得以适用的一种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94条:“当事人规避我国强制性或者禁止性法律规范的行为,不发生适用外国法律的效力。”特别提示:《法律适用法》第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有强制性规定的,直接适用该强制性规定。(司法实践中不再有认定法律规避的需要)”
(三)国际民商事法律适用1、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自然人基本原则例外经常居所地法自然人从事民事活动,依照经常居所地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依照行为地法律为有民事行为能力的,适用行为地法律,但涉及婚姻家庭、继承的除外。登记地法主营业地与登记地不一致的,可以适用主营业地(经常居所地)法律法人
特别提示:自然人的属人法(宣告失踪、宣告死亡、人格权等)原则上均适用自然人的经常居所地法2、时效、代理、信托法律适用:法律适用时效代理信托与基础法律关系的准据法一致意思自治优先适用代理行为地法;但被代理人与代理人的民事关系,适用代理关系发生地法意思自治优先信托财产所在地法或者信托关系发生地法
3、物权法律适用不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