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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补充讲义
一、适用冲突规范的基本制度:1识别(定性):法院对案件性质予以确定的行为《法律适用法》第8条:“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定性,适用法院地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3条:“案件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涉外民事关系时,人民法院应当分别确定应当适用的法律。”转致:2反致(广义)反致:(狭义)间接反致:甲丙《法律适用法》第9条:“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不包括该国的法律适用法。”3外国法的查明:(1)查明义务《法律适用法》10条第1款:第“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由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行政机关查明。当事人选择适用外国法律的,应当提供该国法律。”(2)无法查明外国法时的解决方法《法律适用法》第10条第2款:“不能查明外国法律或者该国法律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7、18条的补充规定:A若外国法应当由当事人查明,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合理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未提供该外国法律的,可以认定为不能查明外国法律。B若当事人对查明的外国法的内容及其理解与适用有异议,由法院审查认定。4公共秩序保留:《民法通则》第150条:“依照本章规定适用外国法律或者国际惯例的,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法律适用法》第5条:“外国法律的适用将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注意: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上,原则上不能再以公共秩序保留为由排除国际惯例的适用。5法律规避和(部分)强制性规定的直接适用:(1)法律规避: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故意制造或变更某种连接点,以避开本应适用的的对其不利的法律,从而使对自己有利的法律得以适用的一种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1条:“一方当事人故意制造涉外民事关系的连结点,规避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应认定为不发生适用外国法律的效力。”
1
甲直接反致:
乙甲
丙乙乙
f杨

(2)(部分)强制性规定的直接适用:《法律适用法》第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有强制性规定的,直接适用该强制性规定。”《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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