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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证明起诉符合法定条件,但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起诉期限的除外;(2)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证明其提出申请的事实;(3)在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中,证明因受被诉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失的事实;(4)其他应当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的事项。”从以上规定可以肯定地说,原告在行政诉讼中也承担举证责任。但这个举证责任只是推进责任。原告对起诉符合法定条件负举证责任,包括证明具体行政行为的存在,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是适格的原告、被告等。这是启动行政诉讼程序的前提。笔者认为原告只对上述4款负举证责任。其中对第1款学术界有分歧意见,且《行政诉讼法》第41条已经规定,此款不属举证责任,只是起诉的条件。起诉的条件之一就是“有具体的诉那么这里的事实依据也就是举证责任之中的事实依据,所以说把起诉讼请求和事实依据”,的条件算做原告的举证责任较为恰当。
行政诉讼中当事人的举证期限第四章行政诉讼中当事人的举证期限
第一节被告的举证期限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该条并未规定被告不举证或逾期举院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并提出答辩状。证的法律后果。在审判中,不利于操作、鉴于此,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3月10日起颁布施行的,《若干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交答辩状,并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的证据、依据;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的,应当认定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该解释虽明确了被告不举证或逾期举证的法律后果,但对“正当理由”的规定过于笼统,无形中给被告逾期提供证据的理由增加了自由解释的权利。人民法院对此也不好把握。在具体操作上也缺乏法律依据,故在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进一步规定:“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和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提供据以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第二款规定,“被告因不可抗力或者客观上不能控制的其他正当事由,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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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提供证据的,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延期提供证据的书面申请。人民法院准许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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