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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
学
院:河源职业技术学院
学生姓名:学生姓名:黎敏英专业班级:专业班级:07法律事务学号:2007207102
指导教师:指导教师:李伯成
2010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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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
【摘要】行政诉讼是行为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对此行政行为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活动行政审判对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行政诉讼调节行政权的职能,是民事、刑事诉讼所没有的。其中行政证据制度与刑事民事诉讼证据制度的主要差别集中表现在举证责任制度上。本文从举证责任的概念、内容入手,对行政案件中举证责任的界定、分配、举证期限和举证责任的其他证据规则进行论述。【关键词】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分配证据规则
第一章绪论
行政诉讼是推行法治的一项重要制度,在推进依法治国的今天,行政审判对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行政诉讼调节行政权的职能,是民事、刑事诉讼所没有的。其中行政证据制度与刑事民事诉讼证据制度的主要差别集中表现在举证责任制度上举证责任是指行政诉讼当事人必须承担的证明案件事实的责任,一种源于罗马的诉讼制度,它是证据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罗马法律对于举证责任的定义是:当事人在诉讼中因举证不能或不力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当时主要指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理论研究称之为主观举证责任,后来德国法学家尤里乌斯格拉查提出了客观举证责任,它是从举证后果角度去考察举证责任,指在法院审理案件终结时,如果案件事实处于真伪状态不明时,由哪一方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这个定义,着眼于诉讼后果而不是过程,应当说抓住了举证责任的要害,也说明了举证责任的本质。行政诉讼完结,行政行为的事实根据和法律根据如果缺乏或不足,被告行政机关负败诉后果。正因为被告负担这个后果责任,使被告首先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明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否则,必然是败诉。因此被告负担后果的责任是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动力源,也是诉讼完结之后胜败评判的准绳。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举证责任,从立法上明确了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对具体行政行为负举证责任是行政诉讼举证责任负担的基本原则。具体行政行为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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