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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舵机的检查
一、法律依据SOLAS公约第Ⅱ1章第29条“操舵装置”对舵机做了专门规定;第30条对
电动和电动液压操舵装置的附加要求做了规定;SOLAS第Ⅴ章第192条对操舵装置的实验和演习也作了专门规定。二、船舶舵机的工作原理和基本要求
“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公约)对舵机的基本要求摘录如下:3.1必须具有一套主操舵装置和一套辅操舵装置;或主操舵装置备有两套以上的动力设备。当其中之一失效时,另一套能迅速投入工作。主操舵装置应具有足够的强度和能力,能在船舶处于最深航海吃水并以最大营运航速前进时并舵自任何一舷35°转至另一舷的35°;且能在不大于28S的时间内将舵自任何一舷的35°转至另一舷的30°。此外,在船以最大速度后退时应不致损坏。辅操舵装置应具有足够的强度,且能在船舶处于最深航海吃水,并以最大营运航速的一半或7节(取最大者)前进时,能在不超过60秒内将舵自任一舷的15°转至另一舷的15°。在主操舵装置备有两套以上相同的动力设备并符合下列条例时,也可不设辅操舵装置(目前大多数海船如此):即当管系或一台动力设备发生单项故障时应能将缺陷隔离,以使操舵能力能够保持或迅速恢复;对于客船,当任一台动力设备不工作时,或对于货船,当所有动力设备都工作时,应能满足对主操舵装置的要求。3.2主操舵装置和辅操舵装置的动力设备应布置成失电而再次获得电源供应时能自动再起动;和能从驾驶室某一位置投入工作。操舵装置的任何一台动力设备失电时,应在驾驶室里发出声光警报。3.3一般应设置有两套以上的独立的控制系统,且能分别在驾驶室和舵机室控制。但如采用液压遥控系统,除1万GT以上的油轮(包括化学品船、液化气船,下同)外,也可不设第二套独立的控制系统。3.4驾驶室与舵机舱之间应设有通信设施。3.5对舵杆直径大于230MM的船,舵机必须设有替代动力源。替代动力源可以是应急电源,或是位于舵机室的专用的独立动力源。它应能在必要时于45S内向一套舵机动力设备及其控制系统和舵角指示器自动提供动力。其容量对1万GT以上的船舶,应至少可供工作05H;对其它船舶为10mi
。3.6舵角位置应:当主操舵装置系动力操纵时,在驾驶室显示。舵角指示应独立于操舵装置控制系统;能在舵机舱内辨认出来。3.7液压操纵的操舵装置应设有下列设施:能针对该液压系统的形式和设计保持液体清洁的装置;每个液体储存器设低位报警器,以便确切和尽早地指示液体泄漏。应在驾驶室和机器处所内易于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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