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取消该企业所有销售产品参加卫生系统集中采购的资格;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不再受理该企业列入《武汉市政府采购工业名优产品目录》的申请或者取消其优先采购资格;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规定程序对违规的医保定点零售药店作出暂停医保售药服务,直至取消定点资格等相应处理。第十四条企业因违法经营已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
门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或已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尚未履行处罚的,发证机关应暂停受理其《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变更申请。
第六章第十五条
监督管理
各分局应当充分运用监督管理手段,结合辖
区实际,制定信用等级分类管理实施方案。第十六条各分局应当依法实施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将
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按规定记录,并及时将信息录入《武汉市药品市场日常监管和诚信管理系统》,不断完善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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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业信用档案,公正、客观地评定企业。第十七条对违反本规定,以及收集的证据、记录及公
布的信息不真实,或者故意将虚假信息记入信用档案,造成损失和不良影响的,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第十八条对故意遮盖、损坏或拒不悬挂等级公示牌的
药械经营企业,辖区分局对其企业负责人进行约谈,责令改正、按照规定悬挂等级公示牌。
第七章第十九条解释。第二十条
附
则
本办法由武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
年度公示期间:从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外发
布药械经营企业信用等级公告日期起至下一年度的公告发布日期止。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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