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药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质量安全信用等级分类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第一条总则
为强化药品、医疗器械(以下简称药械)经营
企业的信用意识,规范我市药械经营企业质量安全信用等级分类管理工作,促进企业守法自律、诚信经营,形成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药械经营市场秩序,依据《湖北省药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信用分类管理办法(试行)》、《武汉市药品医疗器械企业生产经营不良行为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武汉市辖区内取得《药品经营许
可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药械经营企业。第三条根据法定职责和工作权限,武汉市食品药品监
督管理局各直属分局(以下简称分局)依据本办法对辖区内药械经营企业开展质量安全信用等级分类管理工作,建立企业信用档案,并对信用等级实施动态管理。
第二章第四条级。第五条
信用等级
信用等级分为守信、警示、失信、严重失信四
信用等级划分原则:
(一)以是否违反药械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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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被处以刑事或者行政处罚作为信用等级划分的主要标准;(二)以违法行为情节的轻重和主观过错的大小作为信用等级划分的辅助标准。第六条守信、警示、失信、严重失信四个信用等级的
具体划分标准按照《湖北省药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信用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第四章第十二、十三、十四、十五条执行。
第三章第七条
信用等级评定
信用等级初评。从每年的1月1日至当年12
月31日为一个评定周期。各分局按照信用等级分类标准,于次年3月上旬,完成对辖区内药械经营企业上年度的药品安全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经分局办公会审查确定后,于3月10日前将初评结果上报市局。第八条药械批发企业信用等级审核与上报。武汉市辖
区内药械批发企业信用等级经市局药品市场监管处初评审核,报市局办公会研究同意后,于4月20日前将《湖北省药械批发企业信用情况汇总表》上报省局。第九条药械零售企业信用等级审定和公示。辖区内药
械零售企业信用等级经市局药品市场监管处审定报市局办公会研究同意后,在市局网站公示评定结果。公示后30日内无异议的,确认安全信用等级评定结果,于4月20日前将辖区内药械零售企业信用评定的基本情况上报省局,并在市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之后一个月内,各分局完成辖区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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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药品经营企业的信用等级公示牌的悬挂工作。第十条信用等级动态管理。对被评定为警示、失信、
严重失信的企业,在随后一年内没有发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