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差规定在报支额度内支给。三派遣在同城市持续驻留30日以上者自第31日起按上列标准八折支给。第十三条受政府或其他机构聘请派遣出国考察或实
f习的本公司人员已在受聘或派遣的机构支领出差旅费者,不得再向本公司支领出差旅费。
第十四条出差期间因公支出应取得正式收据并按实报销,其无法取得正式收据的零星付款可以以出差人签呈为准。
第十五条如因公务上原因必须支付的费用而超过日用费规定者可以呈请总经理核发特别津贴。
第十六条国外出差旅费报销办法仍比照本办法第五条至第七条规定办理。
Ⅲ附则第十七条下级职员与上级职员一起出差时,下级职员得比照上级职员标准支给。第十八条本公司董事、监察人及顾问的出差旅费比照经理级标准支给。第十九条膳、宿什费的支领标准,因物价的变动,可以由总经理随时通令调整。第二十条本办法经董事会核定后实行,修改时亦同。
二、出差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出差费用的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f第二条员工出差依下列程序办理:一出差前应填写“出差申请单”。出差期限由派遣负责人视情况需要,事前予以核定,并依照程序实核。二出差人凭核准的“出差申请单”向财务部暂支相当数额的旅差费,返回后一周内填具“出差旅费报告单”,并结清暂支款,未于一周内报销者,财务应于当月工资中先予扣回,等报销时再行核付。第三条出差的审核决定权限如下:一国内出差:六日内由部门经理核准,四日以上由主管副总经理核准,部门经理以上人员一律由总经理核准。二国外出差,一律由总经理核准。第四条出差不得报支加班费,但假日出差酌情予以计新。第五条出差途中除因病或遇意外灾害,或因工作实际需要电话联系,请示批准延时外,不得因私事或借故延长出差时间,否则除不予报销旅差费外,并依情节轻重论处。第六条出差旅差费分为交通费、住宿费、膳食费、通讯费、交际费等,其标准另定。第七条出差费用的报销:一交通费、住宿费按标准报销,超标自付,欠标不补。
二膳食费按标准领取。
f三通讯费以邮局凭证报销。四交际费由领导核定,凭据报销。
三、员工出国办法
一凡本公司员工因公经核准出国者,悉依本办法之规定办理之。
二因公奉派出国人员,于出国前需先立承诺书如附件一,言明按期归国并继续为公司服务,如在返国三年内自动辞职者,愿无条件赔偿出国期间之费用除以三年平均数额之差额,并放弃先诉抗辩权。
三出国人员于返国后,应于二星期之内书面提呈出国经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