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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引致的风险;(七)可能严重影响公司持续经营的其他因素,如自然灾害、安全生产、汇率变化、外贸环境、担保、诉讼和仲裁等。
f第四节发行人基本情况
第十六条发行人应披露本次发行前股本总额及前10名股东持股数量、股份性质及其股份限售情况。第十七条发行人应以图表方式披露其组织结构和对其他企业的重要权益投资情况。列表披露发行人直接或间接控股企业的成立时间、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发行人持有的权益比例、主要业务及主要生产经营地、最近一年该企业总资产、净资产、营业收入、净利润等财务数据,并注明有关财务数据是否经过审计及审计机构名称。第十八条发行人应披露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实际控制人应披露到最终的国有控股主体或自然人为止。若发行人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应披露其姓名、简要背景及所持有的发行人股票被质押的情况,同时披露该自然人对其他企业的投资情况。若发行人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为法人,应披露该法人的名称及其股东。披露该法人的成立日期、注册资本、主要业务、主要资产的规模及分布、最近一年母公司财务报表的主要财务数据、所持有的发行人股票被质押的情况。第十九条发行人应披露其所从事的主要业务、主要产品(或服务)的用途。发行人从事多种业务和产品(或服务)生产经营的,关于业务和产品(或服务)分类的披露应前后一致,不得采用多种统计口径进行披露。如果发行人的主要业务和产品(或服务)分属不同行业,应分行业披露相关信息。第二十条发行人应结合其主要业务和主要产品(或服务)披露所处行业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一)行业的主管部门、监管体制、主要法律法规及政策等;(二)行业竞争格局和市场化程度、行业内的主要企业及其市场份额、进入本行业的主要障碍、市场供求状况及变动原因、行业利润水平的变动趋势及变动原因等;(三)行业技术水平及技术特点、行业特有的经营模式、行业的周期性、区域性或季节性特征等;(四)发行人所处行业与上、下游行业之间的关联性及上下游行业发展状况;(五)出口业务比例较大的发行人,还应披露产品进口国的有关进出口政策,贸易磨擦对产品进口的影响,以及进口国同类产品的竞争格局等情况。第二十一条发行人应披露在行业中的竞争地位,包括发行人的市场占有率、近3年的变化情况及未来变化趋势,主要竞争对手的简要情况等。第二十二条发行人应根据重要性原则披露主要业务的具体情况,主要包括:(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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