账户;
f(三)发行方式与发行对象;(四)承销方式及承销期;(五)发行费用;(六)承销期间的停牌、复牌及本次发行证券上市的时间安排、申请上市证券交易所;(七)本次发行证券的上市流通,包括各类投资者持有期的限制或承诺。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应载明主要发行条款、评级或担保情况。第十三条本节应披露本次发行涉及的下列机构的名称、法定代表人、经办人员、办公地址、联系电话、传真:(一)发行人;(二)保荐机构和承销团成员;(三)发行人律师事务所;(四)审计机构;(五)资产评估机构;(六)申请上市的证券交易所;(七)收款银行;(八)资信评级机构;(九)债券的担保人。
第三节风险因素
第十四条发行人应当遵循重要性原则,按顺序披露可能直接或间接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状况和持续盈利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所有因素。发行人应针对自身的实际情况,充分、准确、具体地描述相关风险因素。发行人应对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做定量分析,无法进行定量分析的,应有针对性地作出定性描述。有关风险因素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状况和持续盈利能力有严重不利影响的,应做“重大事项提示”。第十五条发行人应披露的风险因素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一)产品或服务的市场前景、行业经营环境的变化、商业周期或产品生命周期的影响、市场饱和或市场分割、过度依赖单一市场、市场占有率下降;(二)经营模式发生变化、经营业绩不稳定、主要产品或主要原材料价格波动、过度依赖某一重要原材料、产品或服务、经营场所过度集中或分散;(三)资产周转能力较差导致的资产流动性风险、现金流状况不佳及债务结构不合理导致的偿债风险、各项主要资产减值准备计提不足的风险、重大对外投资和境外投资管理不善或财务失控的风险、非经常性损益比重较大等因素导致发行人盈利来源不稳定的风险、发行人未来资本性支出计划存在的投资风险;(四)技术不成熟、技术尚未产业化、技术缺乏有效保护或保护期限短、缺乏核心技术或核心技术依赖他人、产品或技术面临被淘汰;(五)投资项目在市场前景、技术保障、产业政策、环境保护、土地使用、融资安排、与他人合作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因营业规模、营业范围扩大或者业务转型而导致的管理风险、业务转型风险,因固定资产折旧大量增加而导致的利润下滑风险,以及因产能扩大而导致的产品销售风险;(六)由于财政、金融、税收、土地使用、产业政策、行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法律、法规、政策变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