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供应单位依法
f签订合同。市路政局对工程的合同管理进行监督。主要监督内容为:(一)在签订合同后15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副本向市路政局备案;(二)合同签订的程序和文本是否符合规定,是否有不公正条款;(三)签订施工合同的同时是否签订廉政、安全合同。第十一条施工过程中各区县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对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资质、信用进行监督并及时汇总上报信用信息。主要监督内容为:(一)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是否具备与工程建设要求相对应的资质等级和足够的管理能力、专业水平,是否存在越级承揽工程项目以及转包、违法分包等违规行为;(二)工程分包是否经过代建单位同意并报市路政局批准。第十二条建设过程中市路政局对建设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各区县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对建设资金进行日常监管,通过检查代建单位、施工单位财务账目、银行账号,从资金来源、资金到位、资金拨付等方面,检查建设资金的安全。主要监督内容为:(一)各施工单位是否在项目所在地与代建单位同一银行建立账户,做到专款专用,接受路政局对建设资金的监督;(二)是否存在挤占、挪用、截留资金行为;(三)项目交工验收前,包括计划利润是否用于项目以外的用途;(四)代建单位与施工、材料供应单位是否存在关联交易。第十三条各区县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对工程建设进度进行监管。代建单位应在开工前将进度计划报各区县公路管理机构,实施过程中如果有调整,应在计划调整后3个工作日内补报。第十四条代建单位应向道路工程质量监督站进行质量监督注册,并接
f受其监督,道路工程质量监督站依据《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暂行规定》对建设质量进行监督。第十五条代建单位对项目的施工安全负责,严格执行《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道路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对施工现场的安全工作和项目执行法律、法规、规程的情况进行监督。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负责解释。第十七条本办法发布之日起执行
2004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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