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公路项目代建制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公路项目代建的行政监督管理,明确监督职责,维护公路建设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交通部《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2000年第8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北京市从事公路建设的代建、监理、施工、材料供应等单位和人员必须遵守本办法。其他政府投资或以政府投资作为资本金投资建设的高速公路、城市道路项目参照执行。本办法所称公路项目代建监督管理是指北京市交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交通委)工程管理单位代理投资人作为项目法人负责项目建设的全过程管理。本办法所称公路项目代建监督管理是指北京市交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交通委)对代建单位的代建行为的监督管理。第三条市交通委负责本市公路项目代建制的各项审批工作。北京市路政局(以下简称市路政局)负责公路项目代建制的组织实施与行业监督管理。各区县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项目代建单位的监督管理。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得向代建单位指定或暗示单位承揽工程,不得推销商品,不得干预代建单位的正常管理工作。第四条实行代建制后,市交通委的主要职责是:(一)负责本市公路项目代建制相关制度的发布;(二)负责代建单位资格预审结果的确定;
f(三)负责代建单位招标结果的备案或确定;(四)负责重大建设项目的代建报批;(五)对建设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第五条市路政局负责代建制的组织实施和行业监管,负责区县公路管理机构代建单位监管工作的领导,主要职责是:(一)组织代建单位的资格预审;(二)负责组织建设项目的代建单位招标;(三)负责组织审查、批准施工图设计和预算;(四)监督各区县公路管理机构的代建单位管理工作;(五)依法负责工程招标投标的行政监督;(六)对工程质量、安全进行监督;(七)负责建设资金监督;(八)组织批准竣工决算;(九)组织竣工验收;(十)负责代建市场监管,建立代建单位信用信息系统;(十一)建立公路工程有形建设市场和北京市公路建设评标专家库。第六条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各区县公路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项目代建单位的管理,并负责隐蔽工程的检验验收和接养。主要职责是:(一)参加代建单位的招标;(二)检查代建单位履行合同情况,督促其完成质量、安全、进度、投资控制目标;进行代建单位工作考核和信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