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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评价;
f(三)督促并帮助代建单位协调拆迁工作;(四)负责建设资金的拨付和监督;(五)监督检查代建单位执行建设法律法规的行为,审查其与参建单位有无关联交易;(六)监督代建单位在代建期内负责建设管理范围内公路的维修、设施巡查、安全管理;(七)组织审核竣工决算;(八)提出竣工接养意见;(九)参加竣工验收。第七条市路政局负责代建招标工作,招标应公开、透明,接受社会和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招标公告必须公开发布,资格要求、评标办法和限制性条件必须在资格预审文件中写明,不得含有倾向性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评标专家应在北京市公路建设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并保密。(一)资格预审结果应报市交通委确定;(二)参加代建单位投标的单位必须通过资格预审;(三)市路政局在评标报告批准后7个工作日内,与代建单位签订代建合同,代建合同应使用合同范本;(四)市路政局可以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资格预审和项目代建的招标。第八条代建单位执行项目法人职能,承担相应的质量、安全等责任,各区县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对代建单位执行项目法人制进行监督,监督内容包括:
f(一)代建单位是否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是否明确代建单位是所代建项目的项目法人;(二)代建单位是否从组织保障、管理制度、办事程序到质量控制等方面层层明确、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三)代建单位是否承担建设实施、工程质量、工程进度、施工安全和资金管理的全过程责任;(四)代建单位是否实行安全事故、质量事故、违章违纪行为等责任追溯制度。第九条公路建设项目必须按规定范围进行公开招标,市路政局和各区县公路管理机构对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设备和材料采购等招标情况进行监督。监督内容包括:(一)代建单位是否依法执行招标制度;(二)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的发布是否符合规定并报市路政局备案;(三)公告发布、开标、评标是否在北京市公路工程有形建设市场进行;(四)评标专家是否在北京市公路建设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并保密;(五)招标文件是否参照《公路工程国内招标文件范本》并报路政局备案;(六)评标过程和报告是否符合《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委员会评标工作细则》要求,并报市路政局备案;(七)定标是否符合规定并报市路政局备案;(八)监督检查招标投标人员是否有违规违纪行为。第十条公路建设项目的代建单位必须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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