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具有历史性与概括性。宪法规范是历史的产物,具有历史性。在一个特定社会中,宪法规范首先表现为一个民族追求自由的历史发展过程。具有历史性的宪法规范在表现社会现实需求时,需要采取高度概括的形式,因而并不是社会现实的直观反映,而是对社会生活中各种现象的高度概括。2试论宪法规范的逻辑结构与宪法条文的关系。答:宪法规范逻辑结构的完整性与表现形式的多样性是相互统一的。由宪法规范调整内容的广泛性与调整方式的多样性所决定,它们之间具体表现为以下几种关系:1宪法规范的三要素在宪法条文中得到完整的体现,这类规范所占的比重不大,但具有一定的典型意义。在这类规范中我们可以找出假定、处理与制裁三要素,寻求其与相应宪法条文之间的联系。2宪法规范中的假定与制裁要素隐含在处理部分,但并不具体表现在宪法条文之中。从实质内容看,宪法条文体现宪法规范包含的三要素,但在具体表现形式上,处理部分是主导性因素。尽管宪法条文没有直接体现假定与制裁部分,但其行为模式的确立本身包含着两个因素,构成宪法规范实际上的逻辑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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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daxuecc3宪法规范三要素各自以独立或分散的形式表现出来。宪法规范中的假定部分一般隐含于处理之中,有关制裁部分则通过其他部门法得到体现。在宪法规范的行为模式中,即在权利与义务关系中,实际包含着规范所规定的行为的假定部分,因而可以从规范的完整意义上把握假定。4具体宪法规范中只表现处理部分,假定与制裁部分在规范中没有具体体现。这类规范在宪法条文中比较多。具有纲领性、原则性或概括性的宪法规范一般以某种行为模式表现,起到指引人们行为的作用。在社会发展过程中,宪法规范的价值并不仅仅表现在对现实社会关系的调整,它还可以对未来发生的行为作出预测性规定。但由于对未来发生的社会关系首先需要确定人们遵循的行为准则,因而不宜直接规定行为的假定与具体的制裁方法。3试述宪法规范非正常变动的主要形式。答:宪法规范的不正常变动是指在宪法规范外发生的变化,亦即在一定条件下脱离了实定法的调整,导致宪法规范的变动,主要形式有:1宪法破坏。这种形式不仅全面改变现实的宪法典,而且从根本上排除成为宪法基础的宪法制定权新旧宪法之间基本上找不出一致性。宪法破坏所带来的必然结果是:不仅出现新的制宪权主体,而且在宪法基本理念上也将发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