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通常是指国家代议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等非司法机关。在我国,宪法规定的宪法适用机关是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等。3通过有效的宪法解释体制,也可以在一定范围内适用宪法,以保障宪法规范的实现。当然,从宪政实践的效果看,通过司法化途径而进行的宪法适用更能体现宪政的特点。而且,这也有助于通过司法化的宪法程序,解决规范与现实的冲突。论述题1试论宪法规范区别于其他法律规范的特点。答:宪法规范是一种根本性的法律规范。与其他法律规范相比较,宪法规范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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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daxuecc1宪法规范具有政治性。宪法规范是调整国家权力运行与保障的法律规范,因而在制宪及行宪过程中不可避免地表现其政治性。在政治力量的相互矛盾和冲突中,宪法规范不可能保持中立,它总是以一定的形式反映政治需求与利益。因此,宪法规范既是各种政治势力合法存在的保障,也是各种政治势力活动的自我限制。2宪法规范具有组织性与限制性。宪法规范是组织国家权力的规范,亦即国家权力通过宪法规范的运用得到合理的组织和分配。没有宪法规范的授权,任何一种国家权力的行使都是无效的。因此,宪法规范的组织性主要表现为它是授权性规范,它构成确定国家机构活动的宪法基础。为了保证权力运行的合宪性,宪法规范不仅要发挥组织功能,而且要发挥其限制功能。3宪法规范具有最高性,即指其在时间和空间上与其他规范相比具有优位性与实效性,从而能够约束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与公民的活动。4宪法规范具有稳定性与适应性。宪法规范作为宪法构成的基本要素,需要在社会生活中长期稳定,不得轻易变动。但在宪政运作中,宪法规范的稳定性并不是绝对的,当客观现实情况发生变化,特别是宪法规范与社会现实发生矛盾与冲突时,就有必要调整原有的宪法规范,以保持宪法规范对社会现实的适应性。5宪法规范制裁性。宪法规范作为一种法律规范,具有特殊的制裁措施。司法审查制度的运用是宪法制裁功能基本的表现形式,但它并非唯一形式。具体说来即维护宪法规范效力的形式,不仅包括公民对政治过程的监督,而且包括对宪法作为法的性质与功能的确信。公民对政治过程的监督是宪法制裁的重要表现形式,构成宪法特有的制裁模式,如选举过程、罢免制度、任期限制、规范性文件的审查、组织活动原则与程序等都属于宪法制裁的范围。6宪法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