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格的资本确定原则1、高标准的最低注册资本限额。在我国公司法理论中,历来把一定数额的资本看作是公司对外承担债务的财产担保,由于公司的偿债能力和范围取决于公司资本的多少,因而,依法确定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限额,是公司正常运转和公司承担责任的能里达到一定程度的基本保证。基于上述考虑,我国《公司法》第23条对各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进行了规定。与其他国家相比,我国公司法所确定的最低注册资本限额相对较高。这一方面堵塞了投资者的投资途径,减损了他们的投资热情。另一方面,由于相关制度的不健全和不完善,少数不法之徒为牟取暴利,在资本的缴纳和验资过程中弄虚作假,进行各种形式的虚假出资,从而达到公司成立的目的,并利用公司的形式进行投机欺诈,进而损害交易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利益,污染公司发展的环境,破坏经济秩序。2、对股东出资方式有严格限制。为确保公司资本的真实、确定,我国《公司法》采取了“列举式”立法模式,限定了公司设立从的出资种类,如货币、实物等,并规定以工业
f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20,但对采用高新技术成果有特别规定的除外。其他国家尤其是发达国家则在推崇一种更加自由的资本理念,公司资本及筹资渠道正呈现出一种日益拓宽的趋势。如美国公司法律规定一切有形财产或无形财产,或是能使公司享受的利益,均可视为资本。3、不允许分期缴纳股款。法定资本制是以资本确定原则为核心的,为强调注册资本的足额、真实,我国《公司法》不允许任何形式的分期缴付出资,《公司法》第23、78条中明确指出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的全体股东实缴的出资额。但在实践中存在着设立登记时虚报注册资本、公司股东虚假出资或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的情况。对于股东的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其他股东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虚假出资的股东对公司善意股东是否应承担责任?虽然《公司法》第34条规定,股东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但如果股东抽回出资的,应对公司承担什么责任?对其他股东承担什么责任?《公司法》对这些问题并没有明确规定,从而出现了股东出资上的种种问题。(二)对公司营运阶段的资本运作进行严格限制,极力使公司实际财产价额维持在确定资本之上1、资本减少的严格限制。公司的资本过剩或亏损严重,可根据经营情况,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减少公司资本总额。因公司资本过剩而减资是实质意义上的减资,因亏损严重,致使公司的资本额与其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