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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资本制易滋生公司设立欺诈行为。由于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资本仅仅是一种名义资本,授权资本制并未限制公司首次发行股份的最低限额,也未规定募足章程规定的股份的时间,易造成公司的实收资本与注册资本、经营规模的严重不符。其二,授权资本制不利于公司交易的安全。在公司设立时,股东只须认缴公司股份总额中的一少部分,公司成立后,公司对外责任能力受限制,而公司的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并未受限,一旦发生违约行为致害债权人,则缺少稳固的财产基础使债权人得以救济。(三)法定资本制与授权资本制之制度价值的各有优势,使得各国公司立法在探索公司资本制度的过程中,发现了一个趋利避害的第三条道路折衷资本制。折衷资本制亦称折衷的授权资本制,它是法定资本制与授权资本制的有机结合,是介于法定资本制与授权资本制之间的一种新的公司资本制度。它要求公司发起人在公司章程中规定资本总额和公司首次发行的数额,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业务的实际需要分次发行其余股份,但公司法明确规定公司首次发行股份的比例及发行年限。折衷资本制的公司资本是法定资本制与授权资本制的精华结合,其中,公司法规定的公司设立时由股东缴足公司股份总额一定比例的资本,属于法定资本,必须由股东认购足,以确保公司设立之初的财产基础;其余由公司董事会在公司设立后根据需要分次募集的股份,为授权资本,董事会由此能够根据公司资金、经营需要,灵活决定发行公司股份。折衷资本制有很高的价值优势。其一,与法定资本制相比,折衷资本制减少了设立公司的难度。其二,与授权资本制相比,折衷资本制使公司资本相应地确定与稳定,避免设立欺诈行为,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及交易的安全。其三,对公司经营来说,折衷资本制利于公司资金的灵活调度,发挥资本效用,使资金免于闲置。折衷资本制无论对于公司运营,还是对于公司债权人利益之保护,都不失为一种较理想的资本制度。二、关于我国现行公司资本制度规定的评析各国实行的公司资本制度体现了不同的立法意图,立法价值力求与本国的历史发展以及实际情况协调。从我国《公司法》关于公司资本问题的一系列规定看,我国采用的公司资本制度之立法的目的更是较侧重于保护公司中债权人的利益和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交易安全。它比传统的法定资本制更加严格,所以不能单独的归于上述中的一种,它是一种具有中国特色的公司制度,从而具有鲜明的特征。(一)对公司设立实行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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