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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服务。
(十八)提供安家支持。对2010年及之后从外市迁入我市并被认定的总部企业,市国土房管部门参照我市高层次人才住房优惠政策,对其重点人才提供安家支持。
八、加大总部企业奖励和补贴
(十九)总部企业落户奖。2010年及之后在我市注册设立、经认定为总部企业的,按认定当年缴入市、区(县级市)库税收合计的50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
(二十)总部企业经营贡献奖。经认定的总部企业(包括现有和2010年及之后新引进的总部企业),自认定当年起,对上一年度缴入市、区(县级市)库税收1000万元以上且年环比新增税收500万元以上的,按照该新增量的30给予奖励或补贴,奖励或补贴金额以500万元为上限。连续5年获得500万元奖励或补贴的总部企业,另一次性给予1000万元的奖励或补贴。以上奖励或补贴资金可由总部企业自行分配给企业经营决策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也可作为财政拨付给总部企业扩大再生产和经营活动的支持资金。对缴入市、区(县级市)库年环比新增税收额名列全市总部企业前10名的,对其1位主要负责人,以市政府名义给予税后100万元奖励。
f(二十一)办公用房补贴。2010年及之后从外市迁入广州,经认定为总部企业并进驻本意见第(八)项规定的总部集聚示范基地的,其本部租用该示范基地自用的办公用房,按市场指导价的30一次性给予12个月的租金补贴。2010年及之后在广州市注册设立,经认定为总部企业的,其本部新建成或购置自用的办公房产,自新建成或购置之月起3年内按该房产实际入库的房产税地方分成部分的30给予补贴。每家总部企业享受的办公用房补贴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补贴期间的办公用房不得出(转)租出售,不得改变用途。
(二十二)奖励、补贴的实施。本意见涉及的各项奖励、补贴的资金列入每年市财政预算,资金主要来源于总部企业每年缴入市、区(县级市)库新增税收,并整合使用好财政相关专项资金。每年的奖励、补贴由市财政先行支付,并按财政体制共享收入分成比例,分别由市本级及总部企业申请纳税所在区(县级市)分担,年终市与区(县级市)清算。市财政部门牵头制订总部企业相关奖励、补贴及年度资金安排的具体操作办法,报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审定后发布实施。
九、完善总部企业相关服务
(二十三)实施重点总部企业对口服务。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遴选一批重点总部企业,实行市有关部门、区(县级市)与重点总部企业对口联系服务制度,重点帮助总部企业解决生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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