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2013年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20170214(银监发201310号,自2013年4月9日起实施)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邮政储蓄银行,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
2013年,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遵循“总量控制、分类管理、区别对待、逐步化解”的总体原则,以控制总量、优化结构、隔离风险、明晰职责为重点,继续推进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简称“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管控。现就2013年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监管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严格把握定义。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是指由地方政府出资设立并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的机关、事业、企业三类法人。(二)完善“名单制”管理。各银行要继续完善融资平台“名单制”管理信息系统,及时更新客户信息,并按季报送监管机构。(三)动态调整风险定性。各银行要继续按照融资平台自身现金流覆盖债务本息的情况,将融资平台分为“全覆盖”、“基本覆盖”、“半覆盖”、“无覆盖”。“全覆盖”是指借款人自有现金流量占其全部应还债务本息的比例为100(含)以上;“基本覆盖”是指借款人自有现金流占其全部应还债务本息的比例为70(含)至100之间;“半覆盖”是指借款人自有现金流占其全部应还债务本息的比例为30(含)至70之间;“无覆盖”是指借款人自有现金流占其全部应还债务本息的比例为30以下。各银行应审慎合理测算融资平台自身现金流,并对分类结果进行动态调整,及时报牵头行汇总形成一致性意见,并按季上报监管机构。(四)坚持退出分类制度。各银行要继续将融资平台划分为“仍按平台管理类”和“退出为一般公司类”(以下简称“退出类”。如无特殊说明,本指导意见所称融资平台均含这两类),加强对两类融资平台的统一监测和分类管理。“退出类”,是指经核查评估和整改后,已具备商业化贷款条件,自身具有充足稳定的经营性现金流,能够全额偿还贷款本息,整体转化为一般公司类客户管理的融资平台。凡不符合退出条件以及未完成退出流程的融资平台,均作为“仍按平台管理类”管理。
二、化解到期(五)制订到期还款方案。对于今年到期的融资平台贷款,各银行要与融资平台、地方政府制定详细的还款方案,逐笔明确还款日期、还款金额和偿债资金来源,并于5月30日前报各银监局和各银行总行。(六)密切监测到期贷款风险。各银行、各银监局要共同对今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