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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办公室依照《公司公文办理暂行办法》(公开颁布,并留存两份纸质套红加盖印章原件备查,同时送交一份原件至法律事务部备案。
第二十七条审批通过的各部门(分支机构)制度草案,由该部门(分支机构)自行发布。部门(分支机构)应以部门(分支机构)内部发文或其他适当形式,向内部所有员工公开发布部门(分支机构)制度,并于发布后五个工作日内,抄送分管领导及相关部门,同时报送法律事务
部备案。发布单位应留存纸质加盖印章的发文原件备查。第二十八条法律事务部认为报送备案的部门(分支机构)制度与外部规范、公司更高层级的规章制度相抵触的,应当要求报备单位进行修改。报备单位应当根据要求进行修改后重新发布与报
备。第五章修订与废止第二十九条出现下列情况时,规章制度应当及时进行修订:(一)所依据的外部规范发生修正、废止或出现新的外部规范,有必要作相应修改的;(二)因所规范的公司业务与管理活动的发展需要,有必要作相应修改的;(三)所涉及的公司内部组织机构或者其职责出现变化的;(四)其他需要修订的情形。第三十条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应对于其职责范围内的或由本部门(分支机构)起草的规章制度,及时组织修订。第三十一条公司基础制度的修订,应参照其起草、审批流程进行,并按照相应程序报送公司董事会、出资人审议。第三十二条公司管理制度、规范性文件进行局部的修订,不涉及主体内容实质性变更的,由原起草部门参照制度起草、审批流程,草拟修订稿,报相关部门会签及法律事务部审查后,由分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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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领导作出是否审批通过的决定。管理制度、规范性文件中明确规定其修订需要经过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的,从其规定。
公司管理制度、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修订或涉及主体内容发生实质性变更的,应当重新履行起草及审批程序。
第三十三条部门(分支机构)制度的修订,参照其起草、审批流程进行。第三十四条规章制度的修订稿经审批、审议通过后,应当发布修订案,并附修订后的规章制
度全文。第三十五条规章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废止:
(一)规定的事项已执行完毕或不必继续执行;(二)因有关外部规范已废止或修正,规章制度无法继续执行;(三)同一规范对象已由新的规章制度作出规定并已发布实施;
(四)其他应予废止的情形。第三十六条规章制度需要废止的,由起草部门提出申请,并按照其制定时的审批、审议程序
作出决定。第三十七条废止现有规章制度,可以单独或集中进行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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