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送审批;共同起草的,由主办部门报送审批。第十八条规章制度草案报批时,起草单位应当说明以下事项:(一)起草单位、起草人员、报送日期;(二)规章制度名称、层级;
(三)对制定该规章制度必要性、目的、背景以及规章制度核心内容等情况的摘要说明;(四)规章制度起草所依据的外部规范和公司相关规章制度名称。
第十九条起草单位应当将规章制度草案作为报批附件,必要时将相关外部规范或公司规章制度、征求意见情况说明及其他相关材料作为报批附件,并由本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多个部门共同
起草的,由共同起草的各单位负责人会签意见。第二十条起草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后,对于除本部门(分支机构)制度之外的其他规章制度
草案,按草案内容涉及的其他部门职责,将草案送相关部门会签意见。会签部门应当对是否同意规章制度草案出具结论性意见。认为规章制度草案需要修改的,应当
提出明确的修改意见。修改意见不明确或未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同意。第二十一条各部门完成会签后,由法律事务部对规章制度草案进行以下合规审查:
(一)规章制度草案内容是否符合相关外部规范或更高层级的公司规章制度;(二)规章制度草案的体例编排是否合理,条文表述是否准确;(三)起草程序是否规范,是否征求和考虑各有关方面的意见;(四)是否含有不宜由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内容。
第二十二条规章制度草案经各相关部门会签及法律事务部审查后,起草单位应按照各部门意见及法律事务部合规审查意见对规章制度草案进行补充、修改。
起草单位认为无法执行法律事务部或其他部门修改意见的,应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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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第二十三条规章制度草案经相关会签部门及法律事务部审查通过的,或起草单位已经按照法律事务部及各会签部门修改意见对草案内容进行了修改并经提出意见的相关部门确认的,或起草单
位认为无法执行修改意见并已说明理由的,由公司办公室报送公司领导审批。第二十四条公司领导对规章制度草案进行审批后,应出具是否审批通过的结论性意见。第二十五条规章制度草案需报送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的,起草单位应就草案制定的背景、主要依据及其目的、征求意见及修改情况向总经理办公会议进行汇报,并回答相关问题。
规章制度草案需报送出资人、董事会审议的,按相应的程序报送。第四章发布与备案
第二十六条公司基础制度、管理制度以及规范性文件草案经审批、审议通过或原则通过的,起草单位按照审批、审议意见修改,经公司领导审发后,由公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