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或在用以替代的新规章制度中明
确注明。第三十八条公司法律事务部可以对规章制度的修订、废止向原起草部门提出建议。原起草部
门应当及时进行修订、废止工作。公司其他部门、分支机构可以向规章制度的原起草部门及法律事务部提出规章制度的修订、废
止建议。第六章执行与监督第三十九条规章制度在其规定的生效日期开始生效;未规定生效日期的,自公开发布时生效。第四十条公司领导对其分管范围内规章制度的制定、执行、整理、修订与废止工作承担领导责任,负责督促其分管部门执行相关规章制度及定期对规章制度进行整理、修订、废止。第四十一条公司各部门按照本部门职责范围对制度的执行进行监督,对违反制度的行为进行制止或作出处理。第四十二条公司全体员工都应当切实遵循公司规章制度。第四十三条公司员工如发现已生效的公司规章制度之间有冲突、遗漏或与管理业务活动的实际需要不符,有权向法律事务部或相关部门反映。第四十四条规章制度内容的具体含义在执行中需要解释的,由规章制度中规定的机构负责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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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行;未规定的,由起草单位进行解释。对规章制度的解释不得违背该规章制度规定的原则。第四十五条规章制度的起草单位及法律事务部应对已发布的规章制度加强宣导,使公司员工能够及时掌握规章制度内容,确保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第七章附则第四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四十七条本办法由公司法律事务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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