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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负责其职责范围内基础制度、管理制度、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工作。
各部门、各分支机构负责本部门(分支机构)制度的起草工作。重大的或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规章制度,由公司领导根据相关部门的请示或法律事务部的建
议,指定主办部门和协办部门共同起草。第九条起草单位应指定专门人员具体负责起草工作。规章制度由多个部门共同起草的,应各自指定专门人员组成起草小组具体负责起草工作,小组
组长由主办部门指定的人员担任。第十条起草单位应当收集研究现行有效的相关外部规范和公司既有制度,确保起草的规章制
度不与外部规范相抵触,不违反公司更高层级规章制度的规定。第十一条公司各部门起草的规章制度内容涉及其他部门职责或者与其他部门关系密切的,起草单位应当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并充分协商;规章制度内容与分支机构关系密切的,起草单位应当
听取分支机构的意见。第十二条在起草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的意见,或通过职工代
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员工的意见和建议。第十三条新起草的规章制度拟取代现行规章制度的,应当在草案中写明拟废止规章制度的名称、文号;新起草的规章制度对现行规章制度的部分内容予以修改的,应当在草案中写明所修改的
规章制度名称、文号、条款或者内容。第十四条规章制度草案应当逻辑清晰,内容一般包括制定依据和目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
实体规定、程序规定、施行日期和解释权归属等部分。第十五条规章制度草案应当符合以下形式要求:
(一)名称中包含发布单位的称谓、制度的规范对象等要素;(二)结构清晰,尽量以条文方式表述,如内容较多,条文间可区分章、节等,条文下可区分
款、项、目;(三)用语准确、简练,规范使用编号、简称、数字与标点符号等,对于具有特定含义的用语,
应有明确的定义或者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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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第三章审批第十六条规章制度草案应按层级履行以下审批或审议程序后方能发布生效:(一)基础制度,在通过合规审查并经公司领导审批后,按相应程序报公司董事会或出资人审
议通过;(二)管理制度,在通过合规审查后,由公司领导审批通过;公司领导认为有必要的,可以报
请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三)规范性文件,在通过合规审查后,由公司领导审批通过;公司领导认为有必要的,可以
报请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四)部门(分支机构)制度,由该部门(分支机构)负责人审批通过后,报法律事务部备案。
第十七条规章制度草案由起草单位负责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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