费用并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三、案例分析题
王某与某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自2008年2月1日起至2011年2月1日止,双方约定试用期为6个月。2008年6月18日王某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向公司索要经济补偿金。公司认为王某没有提出解除合同的正当理由,且解除合同未征求公司意见,未经双方协商,因而不同意解除合同,并提出如果王某一定要解除合同,责任自负,公司不但不给予王某经济补偿金,还要求王某赔偿用人单位的损失,即在试用期内培训王某的费用。
试分析:
(1)王某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是否需要说明理由为什么?
(2)王某是否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为什么
(3)用人单位应否给予王某经济补偿金为什么?
(4)王某应否赔偿用人单位的培训费用为什么?
答:(1)不需说明理由。
王某在2008年6月18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尚处于试用期内,我国《劳动法》未规定在试用期内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须说明理由。因此王某不需要说明理由。
(2)可以单方解除。
试用期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考察期,双方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因此王某可以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不用与用人单位协商,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是法律所允许的。
(3)用人单位不应给予王某经济补偿金。
因解除劳动合同的要求是王某提出的,且不属于双方协商解除,我国劳动法没有规定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需给予经济补偿金,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法中有关经济补偿金的规定。
(4)王某不应赔偿用人单位的培训费用。
答:劳动法规定的承担赔偿责任的条件是当事人有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劳动合同的行为、当事人本身有过错。王某在试用期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未违反劳动法的有关规定没有过错行为,依法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f张某于2008年7月份被某食品机械厂招用,担任厂部技术科化验员。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有关合同条款如下:合同期限3年,从2008年7月5日起,到2010年7月4日止;实行每周5天,每天10小时工作制;张某工作岗位为技术科化验员;每月工资3000元;若双方在合同履行中产生纠纷,应将纠纷交由某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
2009年3月,张某提出每日工作10小时违反了《劳动法》,要求厂方缩短工作时间。厂方认为既然工作时间不合法,就是无效合同,因此不需再履行。随后安排他人接替张某工作。张某不服,向某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某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此案后对双方当事人签订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