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劳动合同进行了审查,认为劳动合同中的劳动时间条款不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应认定为无效劳动合同,裁决劳动合同无效,终止劳动关系。张某不服,诉至某区人民法院。
试分析:
(1)张某与某食品机械厂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的工作时间条款是否有效
(2)张某与某食品机械厂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否有效
答:(1)张某与某食品机械厂关于工作时间的约定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应属无效条款。《劳动法》第36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将劳动法规定的工作时间修改为“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本案中劳动合同约定“每周5天,每天10小时”的工作时间显然违反了法律规定,所以属于无效条款。
(2)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文法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劳动合同无效。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本案中,工作时间不符合法律规定,其余条款合法,该不合法的条款不影响其余条款效力;同时,造成工作时间条款约定无效的原因在于用人单位而不在于劳动者。既然其余条款均符合国家法律规定,除将工作时间的条款改按法律规定执行外,其余条款仍须继续执行。
该劳动合同仍为有效合同,某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处理不正确,应予更正。
何某与刘某系某企业的职工,何某于1999年1月与企业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刘某于2000年9月与企业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的试用期为6个月。何某因身体不适向企业提出调换工作岗位的申请,并提供了医院证明。刘某于2001年1月因喝酒在岗期间与同事打架,并将同事打伤。2001年2月企业以何某不能胜任工作,刘某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了与何某和刘某的劳动合同。何某与刘某不服,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
f试分析:
该企业解除何某与刘某的劳动合同是否合法?为什么?
答:(1)企业不应解除与何某的劳动合同。
依照《劳动法》第26条的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应先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企业应当先调整何某的工作岗位。而且,何某提出调换工作的理由是充分的,何某是因身体不适提出调整工作岗位的,并出具了医院证明。
(2)企业解除与刘某的劳动合同是正确的。
《劳动合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