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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
小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JF2001015)
工程名称:工程编号: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签订日期:
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f天津市小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发包方:(简称甲方)承包方:(简称乙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建设部颁发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19990201示范文本》结合天津市有关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签定本合同。第一条工程概况11工程名称:12工程地点:13工程内容:(详见工程项目一览表)14承包范围:15承包方式:16合同价款:本工程造价元。
金额大写第二条工程期限21全部工程开工日期:本工程定于年月日开工。22全部工程竣工日期:本工程定于年月日竣工。23全部工程总日历天数天。24各单项工程开竣工日期详见工程项目一览表。第三条工程延误与工期奖罚31延期开工。乙方因故不能按时开工,应在约定的开工日期提前五天,向甲方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甲方代表应在三天内书面答复乙方。甲方同意延期要求或三天内不予答复,工期响应顺延。如乙方理由不充足,甲方不同意延期或乙方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32暂停施工。甲方代表认为必要时,可提出暂停施工要求并在停工后48小时内提出处理意见。乙方在实施甲方代表处理意见后,应及时提出意见,或收到乙方复工要求时限内未予答复,乙方可自行复工,停工责任在甲方的,由甲方承担经济支出,工期相应顺延。停工责任在乙方的,由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因甲方代表不及时做出答复,施工无法进行,乙方可认为甲方已部分或全部取消合同,由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f33工期延误。下列情况造成竣工日期推迟的,经甲方代表确认,工
期相应顺延。
331工程量变化和设计变更。
332一周内,非乙方原因停水、停电、停气影响施工造成停工累计超
过8小时。
333施工中遇到不可预见障碍物或古墓、文物、流沙等需处理时。
334甲方未按约定时间供应材料,甲方未按时拨付工程款及甲方代表
签认同意给予顺延的情况。
335不可抗力(指战争、动乱、空气飞行体坠落或其它非甲乙双方
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协议条款约定的等级以上的风、雨、雪、震等对
工程造成损害的自然灾害)。
乙方在以上情况发生后五天内向甲方提出报告,甲方在收到报告后五
天内予以确认答复,逾期不答复,乙方既可视为延期要求已被确认。
非上述原因,工程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乙方承担违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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