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小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JF-2001-015)
工程名称:
工程编号: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签订日期:
年月日
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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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天津市小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发包方:(简称甲方)承包方:(简称乙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建设部颁发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19990201示范文本》结合天津市有关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第一条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
1.2工程地点:
1.3工程内容:(详见工程项目一览表)
1.4承包范围:
1.5承包方式:
1.6合同价款:本工程造价元
金额大写:
第二条工程期限
2.1全部工程开工日期:本工程定于
年月日开工。
2.2全部工程开工日期:本工程定于
年月日竣工。
2.3全部工程总日历天数天。
2.4各单项工程开竣工日期详见工程项目一览表。
第三条工期延误与工期奖罚
3.1延期开工。乙方因故不能按时开工,应在约定的开工日期提前五
天,向甲方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甲方代表应在三天内书面答复
乙方。甲方同意延期要求或三天内不予答复,工期相应顺延。如乙方理
由不予充足,甲方不同意延期或乙方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
工期不予顺延。
3.2暂停施工。甲方代表认为必要时,可提出暂停施工要求并在停工
后48小时内提出处理意见。乙方在实施甲方代表处理意见后,应及时提
出复工要求,甲方代表在24小时内予以答复,甲方未能在规定时间提出
处理意见,或收到乙方复工要求时限内未予答复,乙方可自行复工,停
工责任在甲方的,有甲方承担经济支出,工期相应顺延。停工责任在乙
方的,由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因甲方代表不及时做出答复,施工无法
进行,乙方可认为甲方已部分或全部取消合同,由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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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3.3工期延误。下列情况造成竣工日期推迟的,经甲方代表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3.3.1工程量变化和设计变更。3.3.2一周内,非乙方原因停水、停电、停气影响施工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3.3.3施工中遇到不可预见障碍物或古墓、文物、流沙等需处理时。3.3.4甲方未按约定时间供应材料,甲方未按时拨付工程款及甲方代表签认同意给予顺延的情况。3.3.5不可抗力(指战争、动乱、空气飞行体坠落或其它非甲乙双方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协议条款约定的等级以上的风、雨、雪、震等对工程造成损害的自然灾害)。
乙方在以上情况发生后五天内向甲方提出报告,甲方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