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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私权绝对化、私法自治转向对私权予以一定的限制,并且确立了诚实信用、无过失责任等一些新的原则。特别是在十月社会主义革命胜利后,出现了社会主义民法。1922年列宁亲自主持制定的《苏俄民法典》就是第一部社会主义性质的民法典。我国古代法律与其他国家的古代法一样,也是诸法合一的,虽然在律法中也有民事法律规范,但民事关系主要是由“礼”来调整,私法并不发达。中国的近代民事立法始于清末。1907年清政府开始制定《大清民律草案》,1911年完稿。但该法典未及颁布施行,清政府就被推翻了。我国历史上的第一部民法典,是1930年南京国民党政府制定的民法典。该法典随着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在中国大陆已被废除,现仅在台湾省有效。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我国曾经于1954年、1962年、1979年三次组织编纂民法典,均因各种不同的原因而未成功。长期以来,民事关系主要由单行的民事法规调整。自1986年《民法通则》颁布以来,我国的民事立法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具有中国特色的民法体系已经初步形成并不断完善。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民法通则》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合同法》第2条中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这表明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是发生在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一、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财产关系是指人们在社会财富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以经济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财产关系也称为经济关系,但由于财产总是与特定主体的经济利益相联系的,因此财产关系只能是具体的经济关系,而不同于高度抽象的生产关系。社会生活中的财产关系并不都由民法调整。民法仅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具有以下主要特点:一主体的地位是平等的从主体的地位上说,有的财产关系的主体地位是不平等的,相互之间有隶属关系;有的财产关系的主体地位是平等的,相互间并无隶属关系。前者如财政税收关系,俗称为纵向经济关系;后者如借款关系,俗称为横向经济关系。只有主体地位平等的财产关系,才是民法的调整对象。二一般是当事人自愿发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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