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因此,实质意义的民法是指广义的民法。民法学上研究的民法为实质意义的民法。二形式意义的民法形式意义的民法是指以一定体例编纂的并以民法命名的成文法典。由于我国民法典尚未编纂,所以严格地说,我国还没有形式意义的民法。但因我国《民法通则》是一部民事基本法,规范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因此,也可以说《民法通则》就是形式意义上的民法。三、民法的历史沿革民法是随着商品经济关系的产生而产生,随着商品经济关系的发展而发展的。民法的历史沿革可以分为古代民法、近代民法和现代民法三个阶段。古代民法是指简单商品生产者即奴隶制社会和封建社会的民法。古代社会民法的典型代表为罗马法。古代社会的法律并没有如近代所说的民法这样的法律部门,而是诸法合一的。但由于古罗马共和国是城邦共和国,形成了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分离,法学理论上出现了公法与私法的区分;同时罗马国家商品经济关系在当时比较发达,特别是随着后期罗马帝国版图的扩大,外来人与罗马人交往的日益增多,从而形成了较为完善的调整商品经济关系的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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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则,这些法律规范构成罗马法的精华。正如恩格斯所说,“在罗马帝国时期,……至少对自由民来说产生了私人的平等,在这种平等的基础上罗马法发展起来了,它是我们所知道的以私有制为基础的法的最完备形式。”罗马法是“商品生产者社会的第一个世界性法律”。近代民法是指随着民族国家的形成而产生的反映自由资本主义社会生活条件的民法。近代民法是在继受罗马法的基础上形成的。但是由于历史传统的原因,形成了大陆法和英美法两大不同法系。大陆法系推行法典化,编纂有民法典,所以又称为民法法系,而英美法以判。例为法律的主要渊源,所以又称判例法系。近代民法以1804的《法国民法典》为代表。近代民法以权利为本位,以人格平等为基础,确立了“私法自治”“私有财产神圣”和“过失责、任”等基本原则。现代民法是指19世纪末20世纪初资本主义进入垄断时期以来的民法。资本主义现代民法可以说是始于1897年公布、1900年生效的《德国民法典》。20世纪以来,西方国家的两大法系虽仍保留自己的传统,但相互吸收对方的长处,有融合的趋势。以大陆法国家而言,为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或对原法典进行修订,或制定新的法典。现代民法对近代民法的原则有所修正,从以权利为本位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