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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愿发生的,有的并不是主体自愿发生的。因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的主体地位是平等的,各自独立,任何一方都不能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因此这种财产关系一般是主体在自愿基础上确立的。三受价值规律支配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因大多是当事人基于自己的利益需要按照自己的意愿设立的,因此一般遵循价值规律。正因为如此,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多是等价有偿的。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的上述特点说明,这些财产关系主要是商品经济关系,包括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归属、利用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二、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人身关系,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形成的具有人身属性,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的、不是以经济利益而是以特定精神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人们在社会生活中会发生多种多样的人身关系,这些人身关系并不全由民法调整。民法也仅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这类人身关系具有以下特点:一主体的地位平等民法所调整的人身关系的主体地位是平等的,主体相互间没有管理和被管理、命令和被命令、领导和被领导的关系,任何一方都不能支配另一方,而应平等相待,互不干涉。凡是主体地们不平等、相互间一方可支配另一方的人身关系,不由民法调整。二与民事权利的享受和行使有关人身关系,有的与民事权利的享受与行使有关;有的与政治权利的享受与行使有关,而与民事权利的享受和行使无关。民法只调整前者而不调整后者。例如,基于自然人的身体、健康、姓名、名誉而发生的人身关系,与自然人享受和行使民事权利有关,属于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而基于选民身分或者基于某一党团成员身分而发生的人身关系,与民事权利的享受与行使无关,则不属于民法的调整对象。三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并不具有经济内容所谓人身,是指主体的自身。因此,人身关系是基于体现主体自身属性的人格和身分而发生的社会关系,与主体的人身是不可分离的。这类社会关系不具有经济内容而是以特定的精神利益为内容的。当然,这并不是说民法所调整的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无任何联系。有的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无直接的联系,却是主体存在的条件,是主体取得财产利益的前提,如自然人的生命健康关系;有的人身关系是与财产关系有直接联系的,如基于自然人的发明、发现而发生的人身关系。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也就是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人格关系是指基于主体的人格而发生的以人格利益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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